红色大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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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色大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
一、目的
本条例旨在加强红色大气生产安全管理,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二、适用范围
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红色大气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。
三、职责
(一)政府部门
- 制定和完善红色大气生产安全法规和标准;
- 监督检查红色大气生产安全工作;
- 组织开展红色大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;
- 协调处理重大红色大气生产安全事故。
(二)企业单位
- 建立健全红色大气生产安全管理制度;
- 落实红色大气生产安全责任制;
- 组织开展红色大气生产安全教育培训;
- 制定红色大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;
- 发生红色大气生产安全事故时,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。
(三)从业人员
- 遵守红色大气生产安全法规和标准;
- 接受红色大气生产安全教育培训;
- 严格执行红色大气生产安全操作规程;
- 发现红色大气生产安全隐患,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。
四、事故应急
(一)事故报告
发生红色大气生产安全事故,企业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。
(二)应急响应
- 企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红色大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,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;
- 当地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事故情况,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救援;
-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,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物资。
(三)事故调查
- 发生重大红色大气生产安全事故,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,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;
- 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。
(四)事故处理
- 对造成红色大气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,应当依法追究责任;
- 企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,消除事故隐患,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。
五、监督检查
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对红色大气生产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。
六、附则
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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